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申领条件(2023版)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4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现行人才优粤卡申领条件如下。

申领人才优粤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果,为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四)符合在粤工作相关要求:即申请时已在广东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申请时已与广东省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且每年在广东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在粤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优粤卡A卡。

一、人才优粤卡A卡申领条件

(一)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著名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沃尔夫奖、克拉福德奖、邵逸夫奖、京都奖、科普利奖、菲尔兹奖、阿贝尔奖、图灵奖、拉斯克奖、普利策奖、阿尔伯特·爱因斯坦世界科学奖等。

(二)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或获奖团队核心成员;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四)“国家海外引才计划”顶尖人才、创新、创业、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

(五)在粤国家实验室及基地任命或认定的重大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领衔科学家或相当于该级别的高层次人才;在粤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省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或相当于该级别的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战略科学家、国家卓越工程师、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和专项人才计划支持的领军人才。

(七)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前两位发明人或设计人;“白求恩奖章”获得者;“国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入选者;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讲席学者;国务院侨办“重点华侨华人创业团队”牵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科学与技术进步奖”“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

(八)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九)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广东省“友谊奖”获得者;获广东专利金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获得者;广东文艺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广东省新闻终身成就奖获得者;获评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人才。

(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引进杰出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杰出人才(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入选者。

(十一)属于广东省重点支持产业的在粤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十二)按程序认定的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核心区高层次人才。

(十三)其他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二、人才优粤卡B卡申领条件

在粤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人才优粤卡B卡。

(一)“国家海外引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

(二)在粤国家实验室及基地认定的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项目)的中青年核心骨干成员;在粤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省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平台建设技术负责人等中青年科研人才。

(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获中国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优秀奖第一位设计人;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四)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五)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和专项人才计划支持的青年拔尖人才及高技能人才。

(六)“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引进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本土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广东省中青年德艺双馨作家、艺术家。

(七)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入选者;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获得者;获广东专利银奖、优秀奖第一位发明人或设计人。

(八)属于广东省重点支持产业的在粤世界500强总部企业及广东省年度重点外资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一级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相当职务者;属于广东省重点支持产业的在粤中国200强总部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九)从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引进的港澳台籍、外国国籍博士(包括在站博士后);获全国性博士后创新创业赛事金牌奖项的项目带头人。

(十)其他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当于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注:此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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