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人事考试网公示信息,2025年度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11月1日、2日举行,广东考区网上报名工作将于2025年7月28日9:00开始。
一、考试安排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中级经济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均设公共科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题型均为客观题。
(一)考试时间
初中级经济考试分2天,上、下午共4个批次实施。各批次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批次 | 考试日期 | 具体安排 | 考试科目 | 考试方式 |
1 | 11月1日上午 | 8:30-10:00 | 经济基础知识 | 电子化考试 |
1 | 11月1日上午 | 10:40-12:10 | 专业知识和实务 | 电子化考试 |
2 | 11月1日下午 | 14:00-15:30 | 经济基础知识 | 电子化考试 |
2 | 11月1日下午 | 16:10-17:40 | 专业知识和实务 | 电子化考试 |
3 | 11月2日上午 | 8:30-10:00 | 经济基础知识 | 电子化考试 |
3 | 11月2日上午 | 10:40-12:10 | 专业知识和实务 | 电子化考试 |
4 | 11月2日下午 | 14:00-15:30 | 经济基础知识 | 电子化考试 |
4 | 11月2日上午 | 16:10-17:40 | 专业知识和实务 | 电子化考试 |
注:
各级别及专业类别的具体批次和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生,两科目考试在同一批次内分2个场次连续组织,间隔时间为40分钟。
(二)考试地点
此次考试在省直及21个地级以上市均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名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一)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于2020年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初级职称,可作为报考知识产权专业中级经济考试的条件。
(二)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协理、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可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可作为报名参加高一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三)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三、考试有关事项
(一)2025年版初中级经济考试大纲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公布。
(二)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
(三)初中级经济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每科目考试开始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一律禁止进入考场;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生可提前交卷。
(四)考生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并尽早就座,以预留充足时间用于签到、测试考试设备、阅读《考场规则》《操作指南》等准备工作。
(五)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利用模拟作答系统(预计于考前4周左右开放),提前熟悉考试作答界面和考试流程,掌握计算器等工具的使用。
(六)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考生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七)考试过程中,考生须严格遵守机考系统列明的考场规则、操作指南和作答要求。如遇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应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八)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使用考试设备,保管好自己的作答信息,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九)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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