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工院校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公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民办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年(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 1 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五条 育人工作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 教学工作

一、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本职业的相关知识、技能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工作。

二、了解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基本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见习期间,能承担 1 门实习课程的教学工作,提交一年的教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报名咨询电话:0769-33510966、13265205288(vx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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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学实践基地地址: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120号金马大厦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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