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作词专业二级作词职称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作词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 2年;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作词工作满 3 年。

2.取得三级作词职称后,从事作词工作满 5 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成果和创作经验。

3.作品能正确反映生活,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4.创作能力较为突出,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独立创作有较高水平的被谱曲歌词作品 20 首以上,并公开发表(发布),其中在有较大影响力的报刊或音乐平台上发表(发布)的不少于 10 首。

(2)独立创作的被谱曲歌词作品,有 7 首以上参与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排演。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担任作词的大型舞台剧目或大型声乐作品,有 1 部参与省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排演。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歌词作品,获国家级作词二等奖1 次或三等奖2 次。

2.独立创作的歌词作品,获省级作词一等奖 1 次或二等奖2 次。

3.独立创作的歌词作品,有 7 首以上在省级以上平台公开演出,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专家评价,并被宣传推介。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 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 1 部。

2.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 篇。

3.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发表谱曲歌词作品,能展现较高的创作水平,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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