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摄影、摄像专业二级摄影师、二级摄像师职称评价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后,从事摄影(摄像)工作满 2 年;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摄影(摄像)工作满 3 年。

2.取得三级摄影(摄像)师职称后,从事摄影(摄像)工作满 5 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修养,有比较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在艺术创作上有所建树,有相当数量的摄影(摄像)作品在有较大影响力的期刊公开发表,并参加过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摄影(摄像)作品展览。有一定的艺术研究能力,能总结自己的艺术创作成果。

3.创作能力较为突出,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摄影(摄像)任务,在联合摄影(摄像)中发挥骨干作用,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 1 部大型、或 1 部中型和 2 部小型作品,取得影视主管部门的发行、播映许可。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摄影(摄像)的大型作品,获省级以上一等奖 1 次,或省级以上二等奖 2 次,或省级以上三等奖3 次,或市级一等奖 3 次。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摄影(摄像)的中小型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 1 次,或国家级三等奖 2 次,或省级一等奖 2 次,或省级二等奖 3 次。

3.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得国家级展奖项或入选广东省“星河展”。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1 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1 篇。

2.独立撰写的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摄影(摄像)经验体会 2 篇。

3.能代表本人摄影(摄像)水平的方案、技术报告、影音片段、摄影作品集或其他创作有关的过程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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